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二终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嘉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蔡嘉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嘉宁,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蔡嘉宁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上诉人河南省亚邦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宏勋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顺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