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姜学魁、焦彩霞与曹景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魁,焦彩霞,曹景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姜学魁,男,住柘城县。原告焦彩霞,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景州,男,住柘城县。原告姜学魁、焦彩霞诉被告曹景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学魁、焦彩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学魁、焦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学魁、焦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姜学魁、焦彩霞负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