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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仪春申请执行陈利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仪春,陈利恒,蔡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陈仪春,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利恒,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蔡靚,女,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石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利恒、蔡靚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房屋一套,现因本院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仪春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利恒、蔡靚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利恒、蔡靚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林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