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邢媛媛与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邢媛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锦江路369号D302。法定代表人王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长远,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媛媛。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6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美捷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