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国忠与陈光辉、林孟辉、黄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忠,陈光辉,林孟辉,黄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林国忠,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光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孟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黄元英,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城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光辉、林孟辉、黄元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光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