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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旬阳县人。诉讼代理人荆新明,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42年10月1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不识字,农民。2007年11月28日因涉嫌猥亵妇女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侯审。2015年4月16日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陈睿,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5)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原告人王某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芳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睿、原告人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甲、荆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5年秋季,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本村小地名“罗家沟”一起放牛时,多次搂抱并用手抚摸王某某胸部、阴部。2006年春季至2007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又多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致王怀孕引产。经陕西省公安厅DNA鉴定书鉴定,王某某引产胎儿系罗某某生物学父亲。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经常对其身体进行抚摸,后导致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称,原告人因被告人性侵害行为而怀孕引产,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导致患上癫痫病。多年来,原告人到各地医院治病,花医疗费数万元,但一直未痊愈。现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万元。被告人罗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现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附带民事部分没有能力赔偿。辩护人辩护意见为,刑事部分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因原告人未提供所患癫痫病与被告人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应不予赔偿。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物质损失的范畴,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请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2005年秋季,被告人罗某某与原告人王某某在本村小地名“罗家沟”一起放牛时,多次搂抱并用手抚摸王某某胸部、阴部。2006年春季至2007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又多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致王怀孕引产。2007年11月28日,原告人王某某在旬阳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行剖宫取胎术,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000.00元(由被告人罗某某亲属预付3000.00元)。经陕西省公安厅DNA鉴定书鉴定,王某某引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系罗某某。2009年3月2日,原告人王某某及其父亲王某甲与被告人罗某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罗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住院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00元(不含原来已付的3000.00元),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被害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其他法律责任。2014年8月底,被害人父亲王某甲以司法机关一直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强奸罪刑事责任为由,向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经当庭出示证据及被告人质证,上述事实,有报警记录、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原告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曹XX、王XX、岳XX、陈XX、彭XX、陈XX、陈XX、张XX、华XX、鄢XX、王XX、姚XX、姚XX、陈XX证言、旬阳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陕西省公安厅鉴定书、调解协议书、领条、办案说明、信访材料等证据在卷可证,被告人罗某某亦供认不讳,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六十多岁的老年人利用原告人当时年幼无知,经常对其身体进行抚摸,后又与原告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原告人怀孕引产,性质严重,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人未提供其身患癫痫病与被告人罗某某猥亵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其要求赔偿治疗癫痫病所花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原告人此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驳回原告人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爱平审 判 员  乔安斌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