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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敦文,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前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