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敦文,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前进,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