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李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枫,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宝,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告李跃进,男,生于1958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跃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