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行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玉香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17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玉香。上诉人陈玉香于2015年3月5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平行告字第10号行政裁定,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陈玉香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1、上诉人的房屋位于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482号,面积280.36平方米,四至范围为:北至本宗地墙壁外根部街,东至本宗地围墙外根部邻普光住宅,南至本宗地围墙外根部邻街,西至本宗地围墙外根部邻街。2013年6月24日上午,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公告、通知以及任何法定程序和手续的情况下,组织80多人趁起诉人没在家中强行把起诉人的房屋拆除,这种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属于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2、本案房屋系上诉人合法所有,上诉人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英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代理审判员  高沛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洪峰(2015)青行终字第178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