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成玉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18号原告:王成玉,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8611。委托代理人:张洪亮,系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兵。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松平。委托代理人:林坚弟。委托代理人:蔡国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玉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玉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玉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