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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忠明与郭丽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明,郭丽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99号原告李忠明,男,汉族,1966年5月5日生。被告郭丽芬,女,汉族,1973年6月5日生。原告李忠明与被告郭丽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丽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明诉称,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未付,要求被告付款。被告郭丽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工地植钢筋,2014年10月1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因被告未予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款100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原告凭欠条要求被告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丽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忠明劳动报酬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石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