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伟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5日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7日10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青A*****号越野车,沿兰州市红古区方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正路海矿门口时将道路东侧步行的王某某撞倒,后车辆又迎面与满某某驾驶的甘A*****号重型水泥搅拌车相撞,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红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出了以下证据,以支持指控的罪名成立: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扣押物品清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5、证人吉某某、满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吴某某证词;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材料;7、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10、赔偿协议书、收条;11、谅解书;12、张某某病历及伤残等级审批表;13、户籍证明;14、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对撞死人的事实认可,但我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我是在发病期间发生事故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7日10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青A*****号越野车,沿兰州市红古区方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方正路海矿门口时将道路东侧步行的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后车辆又迎面与满某某驾驶的甘A*****号重型水泥搅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红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7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青A*****的小型越野车在红古区海石湾镇沿方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古区海石湾镇海矿门口处时将行人王某某撞伤后当场死亡。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满某某的见证下,经红古交警大队现场勘察,事故现场有肇事车辆两辆,车号分别为青A*****,甘A·476**,受伤1人,名为王某某。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肇事车辆临时号牌,被告人张某某的驾驶证已被扣押。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有效期止为2015年10月30日,累记记分为0。5、证人吉某某证词证实:发生事故的当天,我开着我的三马子离事故现场有40米,越野车下面有血流往公路,司机一直坐在车上,副驾驶上的人在车旁打电话,问我这是什么地方,我告诉后又给110打了电话。6、证人满某某证词证实:2014年9月17日10时许,我驾驶的甘A*****号水泥罐车行驶至海矿门口转弯时,看见一辆越野车向我车的左后部撞去,越野车侧滑调转180度向路边滑去,我停车后,越野车上的人告诉我在前面还撞到了一个路人,越野车与我车发生碰撞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们两车相撞时没有撞到行人。7、证人李某某证词证实:发生事故时,当时我在现场,距离被撞男子大约5米,我看见一辆越野车从七号路口由南向北行驶,将公路中间由南向北行走的人撞倒,撞倒后该车没有减速继续向前行驶,然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一辆水泥罐车相撞。8、证人宋某某证词证实:2014年9月17日10时许,我和朋友李某某沿方正路东边往下走,和被撞的人是相对方向,距那人不到一米时,我准备向左躲避让那人先走,这时我看见一辆越野车飞快驶来将那人撞飞,后又继续向前行驶与一辆水泥罐车相撞。我跑过去看,越野车上的人说他们撞人了。9、证人吴某某证词证实:2014年9月17日早晨,我开着我的“途观”车从民和县城去海石湾火车站买票,途中车上乘坐的张某某想开车,我便让张某某驾车,当车行驶到事故发生路段一丁子路口时,车没有拐弯直行,前面是山,我感觉不对,我说“你到上面去干哈”。当时车速不太快,慢慢车速开始加快,我发现张某某目光呆滞,我喊其名,他没有应声,这时我也紧张了,我发现迎面驶来辆大货车,我急忙把方向向右打了一把,我们的车撞在了大货车上,转了180度停在路边人行道上,我问张某某好着没有,他精神恍惚,说“怎么了,怎么了”,旁边村民说把人撞了。我看见人行道上躺着一男子,流着血,我让村民拨打120。张伟群有癫痫病以前我不知道,事故发生后才知道。事故发生时,张某某眼睛发直,是否犯病我不知道。10、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9月17日我乘坐吴某某的车去海石湾火车站买票,途中吴某某让我把车开上,他坐在副驾驶位置,买完票后,我们去吃牛肉面,当车行驶至方正路一丁子路口时,我脑海中一片空白,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当我清醒时,才知道已经把人撞了,吴某某说怎么办,我说先打120并报警,我有癫痫病,发生事故时我犯病了。1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脑功能障碍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满某某不承担责任,吴某某无责任。1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经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门诊诊断王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死亡。14、赔偿协议书、收条证实:张某某已赔偿王某某亲属经济损失72万元。15、谅解书证实:王某某亲属对张某某予以谅解,同意司法机关对张某某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任何处理决定。16、张某某病历及伤残等级审批表证实:张某某于2008年经青海省人民医院诊断为继发性癫痫病,左侧上颌窦炎,舌尖粘膜裂伤,心律失常,偶发房早,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经青海省民政厅于2014年7月9日审定为伤残八级。17、户籍证明证实:张某某生于1973年4月8日。18、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2014年9月17日对张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时,张某某癫痫病发作。2014年9月23日23时30分,在红古交警大队民警将张某某收押过程中,张某某癫痫病发作。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对撞死人的事实认可,但我不认为构成犯罪,因为我是在发病期间发生事故的。对此辩称本院认为,癫痫病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范筹,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宜。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雪林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杨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