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元龙龙与王通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龙龙,王通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元龙龙,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茹美平,女,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王通战,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原告元龙龙诉被告王通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元龙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龙龙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卫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