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元龙龙与王通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龙龙,王通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元龙龙,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茹美平,女,汉族,阳城县人,农民。被告王通战,男,汉族,阳城县人,农民。原告元龙龙诉被告王通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元龙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龙龙负担。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李小虎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卫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