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广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广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662号罪犯李广林,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9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李广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龚开林、王玲珍16492.50元。因发现漏罪,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奉法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8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4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广林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林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广林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广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