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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中云与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云,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134-1号原告:张中云,。委托代理人:朱建鎏、崔茹。被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伏莲。委托代理人:吕连根。委托代理人:陈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云诉被告浙江鹏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中云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中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中云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钟胜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翰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