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杨某在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杨某在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从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