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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杨某在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杨某在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从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