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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执提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付德树申请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德树,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执提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付德树,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二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8651436-3。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通九大厦B座八层)。本院在执行付德树申请执行内蒙古迦南美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东胜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东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内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永胜代理审判员  娜和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