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永平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高军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平,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高军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赵永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金塬村。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西关01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虎,任公司经理。被告高军尚,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禾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平诉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高军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平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赵永平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