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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永平与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高军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平,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高军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赵永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金塬村。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扶风县城关镇西关010号。法定代表人李来虎,任公司经理。被告高军尚,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雍川镇禾茂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平诉被告陕西方泰建设工程公司、高军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平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赵永平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