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秋燕与欧阳亚振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燕,欧阳亚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燕(曾用名陈亚妹),女,汉族,1963年3月16日出生,住化州市良光镇庙咀黄鉴山村**号。委托代理人梁伟新,男,化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玉桂,男,化州市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欧阳亚振,男,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化州市良光镇庙咀黄鉴山村**号。申请执行人陈秋燕与被执行人欧阳亚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欧阳亚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3万元给申请执行人陈秋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欧阳亚振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欧阳亚振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