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廖维生与陈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维生,陈海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廖维生,男,汉族,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穗姿,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海平,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维生诉被告陈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维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维生撤回对被告陈海平的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74元,由原告廖维生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霍沛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