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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程显伟与张力、中山市森焱电器有限公司、乔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伟,张力,中山市森焱电器有限公司,乔光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程显伟,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代理人:曾少晖,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力,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森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松文。被告:乔光法,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原告程显伟诉被告张力、中山市森焱电器有限公司、乔光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显伟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铭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