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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8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召辉,鲁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贺永生,鲁山县库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召辉、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10日生育长女何怡乙,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5月11日生育儿子何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一般,导致双方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骂。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之间再次生气,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3月,原告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5月1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一直到现在,原被告双方仍无法共同生活,仍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何某乙,现年3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生儿子何某甲(2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3、共同存款50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平分;4、五菱荣光轿车一辆,价值4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何某某辩称,1、被告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长,原被告按照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在随后将近一年的时候才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双方完全了解,是有坚实的婚姻基础的。在共同生活的四年中,生育一女一子,从未发生过任何矛盾和纠纷。河南省鲁山法院(2014)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依然存在,不具有离婚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2、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抚养女儿何某乙的法定条件。依法不应由原告抚养女儿。原告为了达到其离婚目的,迫使被告答复其条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虚拟杜撰家庭共有财产��是对事实的不尊重。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赚钱款,及做生意亏损情况,原告非常清楚。被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0月10日生育长女何某乙,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领取了结婚证。2012年5月11日生育儿子何某甲,现均随被告生活。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2014年3月12日,原告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5月1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由于原、被告婚后在日常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感情沟通,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现在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由此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女何某甲、何某乙的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民俗风情、公平正义、子女成长有理条件等因素,认为原、被告婚生女何某乙跟随原告即其母亲生活为宜。原被告婚生女何某乙的抚养费由于原告陈某某自愿承担,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子何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何某某自理为宜。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50000元”、“五菱荣光轿车一辆”的诉求,因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何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景自理;原、被告婚生子何某甲由被告何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何某某自理。三、驳回原告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金辉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鑫-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