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邹文平与黄会、永康市东城博驿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平,黄会,永康市东城博驿模具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9号原告:邹文平。被告:黄会。被告:永康市东城博驿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夏溪村夏溪北路13号。经营者:农战。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平与被告黄会、永康市东城博驿模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平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文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邹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