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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杜红斌与李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红斌,李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杜红斌,男,汉族,��部。被执行人李彦国,男,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瓦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彦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彦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国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