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献波、王乐静等与娄宏磊、汪嘉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献波,王乐静,林洋伊,娄宏磊,汪嘉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献波。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乐静。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洋伊。上列三位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宏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嘉沁。上列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诗沁,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献波、王乐静、林洋伊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献波、王乐静、林洋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林献波、王乐静、林洋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献波、王乐静、林洋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88元,减��收取人民币20,344元,由上诉人林献波、王乐静、林洋伊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邑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