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松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松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初字第145号之二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法定代表人:叶仲伦。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松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松涛苑E区30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松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查封、冻结武汉市松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十五万的财产。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供了十五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汉市松林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运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如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