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7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