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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47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叶芬,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王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