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秀兰与被申请人王庆民、李风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秀兰,王庆民,李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高秀兰。被申请人王庆民。被申请人李风娥。申请人高秀兰与被申请人王庆民、李风娥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秀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风娥名下的冀D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保全价值50000元,并用10000元现金和高秀兰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铁西街马电家属院XX-X-X号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风娥名下的冀DXXX**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查封高秀兰名下的位于邯郸市邯山区铁西街马电家属院XX-X-X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