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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牛小社与牛保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社,牛保山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牛小社,女,195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铮,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牛保山,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小社与被告牛保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小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小社撤回对被告牛保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小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炎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