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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历与周代银、达州市和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历,周代银,达州市和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李历,男,生于1972年8月2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周代银,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达州市和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平,原告李历与被告周代银、达州市和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因此,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历撤回对被告周代银、达州市和兴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学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