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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栋成与郑瑛、郑伟、郑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成,郑瑛,郑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张栋成,男,生于1943年3月5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光才、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瑛,女,生于1979年6月10日,汉族,居民,被告郑伟,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居民,被告郑静,男,生于1976年9月16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栋成诉被告郑瑛、郑伟、郑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栋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