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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戴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戴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66-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执行人戴某,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羌西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戴某、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11700元,下余案件款申请人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166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