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民初字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民初字1093-1号原告鲍某某,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徐春光、李光兴,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曲艳,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解散莱州龙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丛华珍审判员 李志胜审判员 刘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