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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02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2563-2号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樵村2组822号。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华,该公司职工。被告胡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弘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