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街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650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