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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街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650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长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