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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长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589号起诉人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康×,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起诉刘×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状称,2010年4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丰台区×村规划实施方案的请示》,同意对丰台区×村进行拆迁。丰台区×村委会据此组织拆迁工作,并于2010年12月6日制定《丰台区×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拆迁方案》)。2011年1月18日,《拆迁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1年11月9日向村民公告。随后,丰台区×村委会按照《拆迁方案》与村民签署拆迁协议,实施拆迁工作。目前,绝大部分村民已签署拆迁协议,将宅基地交还给丰台区×村委会。但在起诉人提出按照《拆迁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被起诉人补偿安置的情况下,被起诉人却一直拒绝签署拆迁协议,起诉人多次派人与被起诉人沟通均无果。截止起诉人提起诉讼之日,被起诉人仍未将宅基地交还村委会。根据《拆迁方案》第七章第一条的规定:“在腾退过程中,拒绝配合腾退工作,严重阻碍腾退工作进程的‘滞留户’,腾退人有权收回被腾退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被腾退人宅基地使用权由腾退安置办公室拆除,并取消被腾退人的腾退奖励和补助费。”为此,2012年4月17日,丰台区×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议对拒绝搬迁的滞留户,由村委会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综上,起诉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有权收回被起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为维护丰台区×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刘×金将北京市丰台区×号的宅基地交还起诉人,并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丰台区×村委会要求被起诉人刘×金交还案涉宅基地。经查,起诉人丰台区×村委会经民主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了相关会议决议,根据会议决议要求被起诉人刘×金交还宅基地使用权,丰台区×村委会上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使集体事务管理权,因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故其提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对丰台区×村委会的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北京市丰台区×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淑朝代理审判员  郝彬彬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