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再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东台市蝶舞色织有限公司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东台市蝶舞色织有限公司,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再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蝶舞色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市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东台市蝶舞色织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提交减、缓、免交上诉费申请书。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催交,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东台市人民法院将上诉人的上诉材料报本院,经本院审核,认为东台市蝶舞色织有限公司的减、缓、免交上诉费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情形,对其申请依法不予批准。本院将不予批准的内容依法告知东台市蝶舞色织有限公司并催缴上诉费用,上诉人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江 琴代理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玉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