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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绪霞与时培勇、徐伟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07-2号申请执行人孙绪霞,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时培勇,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伟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2014)东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孙绪霞以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培勇只有唯一一处房产已被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财产,被执行人徐伟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绪霞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徐伟成、时培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绪霞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宁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传发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长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