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某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某贷款有限公司,徐某,刘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63-1号原告南宁市某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担保人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董事长。被告徐某。第三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某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第三人刘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第三人刘某持有的贵州省清镇市某矿业有限公司90%股权,担保人广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原告南宁市某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第三人刘某持有的贵州省清镇市某矿业有限公司90%股权。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