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琴、刘明亮与刘明亮、潘承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琴,刘明亮,潘承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331号原告苏琴。委托代理人苏江明。被告刘明亮。被告潘承志。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韩进根。委托代理人陆燕子。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承杓。委托代理人鲍普扬、陈启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琴诉被告刘明亮、潘承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琴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苏琴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