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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小燕与张进喜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燕,张进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燕。被执行人张进喜。���请执行人杨小燕与被执行人张进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进喜自动履行行为义务,即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城阳区南车分厂家属区9号楼2单元5楼西户房屋腾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杨小燕使用。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