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谢远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302号罪犯谢远明,男,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2日作出了(2011)厦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远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并与六名同案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46507.01元,其中个人应承担的份额为人民币62863.75元。谢远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6月12日到2014年12月为期30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0个,其中一级达标8个、二级达标4个、三级达标10个、四级达标6个、五级达标2个。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远明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12日到2014年12月为期30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0个。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谢远明未全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款项。原审期间其家属代为缴交了6000元,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存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父亲谢万荣经常居住地甘肃省岷县茶埠镇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提存款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谢远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谢远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黄翠青代理审判员 庄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