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邓华国与潘君义、湖北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邓华国。委托代理人刘军伟,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潘君义。被告湖北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汽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8588-8。法定代表人张仕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华国与被告潘君义、湖北鄂海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潘君义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华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葛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罗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