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黎敬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271-1号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宋发斌,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黎敬远。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黎敬远、任凤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黎敬远所使用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XE215C,机号:6BG1-318128)。扣押期限二年,扣押至2017年4月29日止。期间该机由本院保管。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世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用于担保的徐工牌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XE230C,机号:6BG1-273387)。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4月2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邓绍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