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李胜武、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李胜武,张峰,赵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张伟。被告:李胜武。被告:张峰。被告:赵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李胜武、张峰、赵文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三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