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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卓松荣与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松荣,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15号原告卓松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坡,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卓松荣诉被告深圳赛博迈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晖(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