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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11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锡市新区缇香金座KTV店长。2015年1月16日自动投案,同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3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无锡市新区缇香金座KTV业务总监。2015年1月16日自动投案,同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月1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并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逮捕,3月25日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在无锡市新区缇香金座KTV工作期间,因收银事宜与KTV顾客艾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皮带抽打等方式殴打艾某,致其左拇指末节及左中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第8肋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艾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次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李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李某甲及其亲属与被害人艾某就本案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告人徐某、李某甲赔偿被害人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艾某对被告人徐某、李某甲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艾某的报案笔录和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付某甲、贾某、李某乙、华某、张某乙、付某乙等人的证言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和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收款收条、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的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某、李某甲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李某甲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李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倩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慧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