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磁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侯某与杜某甲、杜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侯某。被告:杜某甲。被告:杜某乙。被告:周某。案由:婚约财产纠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诉被告杜某甲、杜某乙、周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了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杜某甲、杜某乙、周某返还原告彩礼款6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某甲、杜某乙、周某返还原告侯某彩礼款25000元,即日付清。二、被告杜某甲现在原告侯某处的陪嫁物品不再予以返还。三、其他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侯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索书宝审判员张建华审判员姚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