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初字第938号原告李某。被告范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福民代理审判员 殷存霞人民陪审员 范庆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