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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德执字第89号赵某尚申请执行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尚,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尚,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xx。被执行人田某,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德江县xx。本院在执行赵某尚申请执行田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某应赔偿赵某尚损失6170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9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田某一次性支付赵某尚50000元,该款已兑现,余款11703元及案件受理费2097元申请执行人赵某尚自愿放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秀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能 来自: